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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古蔺建县于1909年,原属四川叙州府,永宁县。1949年古蔺县解放,隶于川南行政公署,1960年,随泸州专区并入宜宾专区,行政区划多次变更。1985年,古蔺划归省辖泸州市领属。古蔺县位于四川省南部边缘,赤水河沿边界由南往东向北流入长江,全县地域成半岛形伸入黔北,西面与叙永县毗邻,东南北三面与贵州省毕节、金沙、仁怀、习水、赤水交界。全县幅员面积3182平方公里辖29个乡镇,总人口72万人,居住有汉、苗、彝、回等12个民族,是四川省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之一。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7万人。古蔺地处大娄山西段北侧,属盆周山地低中山地貌类型区。境内山峦叠嶂、沟壑纵横,海拨高低相对悬殊,最高西北面新街坪海拨1843米,最低东北面太平渡两河口海拨300米,相对高差1543米。整个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按其特点分为低山河谷地貌区,低山窄谷地貌区,中山槽谷地貌区和中山峡谷地貌区。地层发育丰富.古蔺气候四季分明,规律性强,日照充足,热量丰富立体气候显著,地域差异大。年平均气温17.8℃~13.1℃无霜期232-363天,年平均降雨量748.4mm~1112.7mm,冬春少雨,盛夏亢扬。